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吳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61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17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1月2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7%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自100年1月24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致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98,517元、利息
26,367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合計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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