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3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17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威士及萬事
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
款者,以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6年3月尚積
欠伊新臺幣(下同)65,28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
、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