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聲請人尚耘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就100年度資產負債表於資產欄所列之⒈應收票據3,259,204元、⒉應收帳款687,016元、⒊存貨3,426,014元、⒋其他流動資產40,508元、⒌留抵稅額32,682元、⒍固定資產734,769元,其內容分別為何,請詳細說明,並附證明文件。
㈡、請說明何以未將上列資產列入本件聲請破產之債務人財產?
㈢、前列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收取情形為何?並提出收取之證明文件。如未收取,收取之可能性為何,請一併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