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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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振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祥吉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零捌佰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