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月媛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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