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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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蘇莞婷 訴訟代理人 蘇昌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月媛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2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5,85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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