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8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五四四七五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
系爭本票6紙)向本院聲請為98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本票裁
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並經本院於98年8月17日確定。
進而於98年9月8日以上開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
98年度司執字第54475號受理在案,並查封原告財產,惟查
系爭本票6紙本票到期日分別為90年5月8日、90年5月30日
、90年7月30日、90年8月30日、90年9月30日及90年10月30
日,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系爭本票6紙之債權已因罹
於時效而消滅,且被告並無催討之事實,原告亦未承認該債
權。故原告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以系爭本
票6紙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裁定所主張者,係被告對原告之互助會
款請求權,因原告尚積欠被告會款未清償,故系爭本票之時
效應為15年云云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本件被告執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系爭本票裁定,
乃係被告主張原告為本票之發票人,聲請法院核發,且於98
年8月17日確定一節,有上開系爭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
附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4475號民事執行卷宗可佐,被告
既係以上開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本於票款請求權對
債務人請求清償票款,是被告辯稱按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執行名義請求時
未超過15年,因此時效尚未完成云云,顯有誤會。又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54475號之執行名義為系爭本票裁定,是被告
復辯稱原告尚積欠被告會款云云,亦與本件無涉,其上開所
辯,自無足採。
四、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
執行名義成立前,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
得為之。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
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
、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
、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至所稱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
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亦可徵諸最高法院所著94年度臺上字
第671號判決意旨即明。系爭本票6紙雖因被告以本票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6紙均已於93年10月30
日即屆滿3年時效期間,期間亦無任何中斷時效之事由,則
被告以本票裁定向本院請求對原告強制執行,自因時效屆滿
而構成權利行使之障礙。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
第2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院98年度司執
字第544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將本院
98年度司執字第544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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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到期日即利息│面額(新臺│本票號碼│
│號││起算日│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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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年10月26日│90年5月8日│34,300元│22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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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年10月26日│90年5月30日│34,300元│22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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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年10月26日│90年7月30日│34,300元│22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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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年10月26日│90年8月30日│34,300元│226309│
├─┼──────┼──────┼─────┼────┤
│5│89年10月26日│90年9月30日│34,300元│226310│
├─┼──────┼──────┼─────┼────┤
│6│89年10月26日│90年10月30日│34,300元│2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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