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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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徐秋琴
相 對 人 金同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5693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進行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0
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做成判
決,尚在上訴期間內,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將於同年9月23
日進行拍賣等語,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於100年7月8日
遞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00年7月14日以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新臺幣(下同)5,667
元後,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聲請人自承尚未就該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此有本院100年9月9日公務
電話紀錄可資參照。從而,聲請人既已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須待聲請人繳納該裁定之擔保
金後,方始停止,故其聲請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再度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