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7)蕉民初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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