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52號債務人甲○(即 丁立之 繼承.
丁豪 (即丁立之繼承.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二債務人共同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債權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假扣押債務人原為丁立即俊安連鎖藥局,嗣於民國99年3月14日死亡,由甲○、丁豪2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士院 木家友 104字第0990211007號函,故本件限期起訴事件之聲請人自應列甲○、丁豪2人,合先敘明。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之99年度司裁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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