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余如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復查債務人名下財產部分,其中機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及股金等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出席會議之債權人,認為該部分價值甚低,同意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另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4,628元,已解繳至本院。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64,628元,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及發還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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