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
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
書、驗斷書各一件可證,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各一紙及現場照片
數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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