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О二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仁苔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