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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