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