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林文質 即丙○服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甲○○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
乙○○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