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三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分一社
維字第00七二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晚上九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雅典飯店二0二室)。
(三)行為:與男子 洪嘉慶 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洪嘉慶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現場圖等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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