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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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送達代收人 吳靜琪 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
民事庭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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