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04.06│94.03.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3040號│94年偵字第57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2123號│94年上易字第99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02│94.08.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2123號│94年上易字第9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29│94.08.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1629號│94年執字第10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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