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欂藟(原名劉水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欂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欂藟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2年3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