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林大清
林大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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