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聲請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莊耀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對造上訴人前台南縣柳營鄉公所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本院判決(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理由欄第四行所載「同所(即台南縣○○鄉○○段○○○○號」,應更正為「同所(即台南縣○○鄉○○段○○○○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