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八號聲請人 高江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勝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本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聲請人聲請再審,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限,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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