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九號聲請人 趙美伶 (即 趙泗天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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