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042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告 林柏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月5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月19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提出汽車送修期間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