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042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告 林柏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月5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月19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提出汽車送修期間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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