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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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郭彥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薛婷妃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14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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