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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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黃義中
被 告 游淑惠 律師即 楊岳 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楊岳諭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岳諭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已減縮聲明)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