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20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4210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1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2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3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4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5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6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7號98年度交聲字第42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裁決日期及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決意旨:本案○○○區○道○○○路局造橋收費站、后里收費站、楊梅收費站及臺中市政府等單位於民國97年6月6日至97年7月4日間,查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原舉發單位分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該所遂於98年10月6日至98年10月14日間掣發裁決書,請其依法定期限繳納,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辦理。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本人所有車號00-0000廂型貨車,已於86年6月送到汽車回收廠回收解體,車牌則因搬家3次遺失,本案10件交通違規均非本人駕駛,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違反該條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次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處罰對象所指之汽車駕駛人,係指違規當時之駕駛人,並無疑義。而上開規定處罰對象所指之汽車所有人,在正常情形下,應為登記之所有人,然在遭人冒用車牌之情況下(例如車牌失竊或他人使用偽造、變造之車牌),則係指實際違規車輛之所有人,而非車牌表彰之登記名義人,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懸掛MZ-7756號車牌之車輛,先後於附表所載時間,因如附
表所示之10件違規事實,經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等情,有原處分機關檢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等附卷可稽。
㈡依卷內汽車車籍查詢表受所示,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為裕隆廠牌,藍色、廂式車身,牌照於87年6月9日,因逾檢註銷。衡諸常情,汽車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若非該車輛確已回收、報廢或因其他事由不再使用,實不可能容任使用中之車輛逾檢註銷,徒增使用之困擾。又參以卷內臺中市政府98年10月23日府交停字第0980276900號函所載:「本案經查停車繳費通知單登錄之停車資料(銀灰色、豐田)與車籍資料(藍色、裕隆)不符,本府同意撤銷本案停車費補繳通知單(單號:ZZZ0000000000000、ZZZ0000000000000、ZZZ0000000000000、ZZZ0000000000000)之停車資料,並同意廢止舉發本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號:1G0000000、1G0000000、1G0000000、1G0000000)」,可見於97年6月6日、9日、21日、25日,在臺中市○○路、英才路、文心路、柳川西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懸掛MZ-7756號車牌之車輛,實際上為豐田廠牌銀灰色汽車,而非前述受處分人所有之裕隆廠牌藍色廂型自用小客貨車,是受處分人所辯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廂型貨車,已於86年6月回收,車牌則因搬家遺失一節,堪信為真實。從而,受處分人原所有之MZ-7756號車牌應係遺失後遭他人冒用,而為本案違規行為,受處分人並非本案10件違規行為實際違規車輛之所有人,堪以認定。㈢承上所述,受處分人既非本案10件違規行為實際違規車輛之
所有人,且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為本案10件違規行為當時之駕駛人,依照前開說明,受處分人即非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第56條第2項之處罰對象,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對受處分人裁罰,於法自有未合。
㈣至於受處分人將其原所有之自用小客貨車回收且車牌遺失未
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是否另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予處罰,核與本案無關,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非本案10件違規行為實際違規車輛之所有人或駕駛人,即非上開規定之處罰對象。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均有未洽,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撤銷,並均為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編│裁決書│舉發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本院案││號│編號│編號│││額(新│號│││├────┼────┼──────┤台幣)│││││舉發機關│違規地點│違規法條│││├─┼────┼────┼────┼──────┼───┼───┤│1│中監違字│第ZBQ01│97年7月4│行駛高速公路│1200元│98年度│││第裁60-Z│8309號│日01:04│,於駛進收費││交聲字│││BQ018309│││站繳費時,未││第4209│││號│││依標誌指示過││號││││││站繳費│││││├────┼────┼──────┤│││││內政部警│造橋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33││││││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3項││││││局│││││├─┼────┼────┼────┼──────┼───┼───┤│2│中監違字│第ZCQ01│97年7月4│行駛高速公路│1200元│98年度│││第裁60-Z│7652號│日00:36│,於駛進收費││交聲字│││CQ017652│││站繳費時,未││第4210│││號│││依標誌指示過││號││││││站繳費│││││├────┼────┼──────┤│││││內政部警│后里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33││││││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3項││││││局│││││├─┼────┼────┼────┼──────┼───┼───┤│3│中監違字│第ZBP03│97年7月4│汽車行駛於應│600元│98年度│││第裁60-Z│0078號│日01:33│繳費之公路不││交聲字│││BP030078│││依規定繳費││第4211│││號│││││號│││├────┼────┼──────┤│││││內政部警│楊梅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27││││││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1項││││││局│││││├─┼────┼────┼────┼──────┼───┼───┤│4│中監違字│第ZBP02│97年7月4│行駛高速公路│1200元│98年度│││第裁60-Z│8390號│日01:33│,於駛進收費││交聲字│││BP028390│││站繳費時,未││第4212│││號│││依標誌指示過││號││││││站繳費│││││├────┼────┼──────┤│││││內政部警│楊梅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33││││││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3項││││││局│││││├─┼────┼────┼────┼──────┼───┼───┤│5│中監違字│第ZCQ01│97年7月4│汽車行駛於應│6000元│98年度│││第裁60-Z│8572號│日00:36│繳費之公路不││交聲字│││CQ018572│││依規定繳費││第4213│││號│││││號│││├────┼────┼──────┤│││││內政部警│后里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27││││││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1項││││││局│││││├─┼────┼────┼────┼──────┼───┼───┤│6│中監違字│第ZBQ01│97年7月4│汽車行駛於應│6000元│98年度│││第裁60-Z│9234號│日01:04│繳費之公路不││交聲字│││BQ019234│││依規定繳費││第4214│││號│││││號│││├────┼────┼──────┤│││││內政部警│造橋收費│道路交通管理││││││政署國道│站北上第│處罰條例第27││││││公路警察│7車道│條第1項││││││局│││││├─┼────┼────┼────┼──────┼───┼───┤│7│中監違字│第1G029│97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第裁60-1│8985號│25日08:│車處所停車不││交聲字│││G0000000││29│依規定繳費││第4215│││號│││││號│││├────┼────┼──────┤│││││臺中市政│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府│川西路│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8│中監違字│第1G029│97年6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第裁60-1│6443號│21日14:│車處所停車不││交聲字│││G0000000││03│依規定繳費││第4216│││號│││││號│││├────┼────┼──────┤│││││臺中市政│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府│心路│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9│中監違字│第1G028│97年6月9│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第裁60-1│8950號│日19:43│車處所停車不││交聲字│││G0000000│││依規定繳費││第4217│││號│││││號│││├────┼────┼──────┤│││││臺中市政│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府│才路│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0│中監違字│第1G028│97年6月6│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第裁60-1│7706號│日20:20│車處所停車不││交聲字│││G0000000│││依規定繳費││第4218│││號│││││號│││├────┼────┼──────┤│││││臺中市政│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府│益路│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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