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571、6572、65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
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月1日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1年4月16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1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基簡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0年度訴字第6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入監接續執行,於92年9月2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後,已於93年6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3、
4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於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5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附表編號2、5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2份、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1份、臺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份。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之時間及地點│犯罪行為│查獲經過│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號││││││├─┼────────┼───────┼────────┼───────┼───────┤│1.│97年4月27日下午│以針筒注射之方│97年4月27日下午│毒品危害防制條│甲○○施用第一│││2、3時許,在臺│式,施用第一級│6時許,在臺北縣│例第10條第1項│級毒品,累犯,│││北縣中和市○○路│毒品海洛因1次│中和市○○路388│之施用第一級毒│處有期徒刑捌月│││388號。│。│號前為警查獲。│品罪。│。│├─┼────────┼───────┼────────┼───────┼───────┤│2.│97年4月27日某時│以玻璃球燒烤之│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甲○○施用第二│││,在臺灣地區某不│方式,施用第二││例第10條第2項│級毒品,累犯,│││詳處所。│級毒品甲基安非││之施用第二級毒│處有期徒刑伍月││││他命1次。││品罪。│。│├─┼────────┼───────┼────────┼───────┼───────┤│3.│97年9月4日下午│以針筒注射之方│97年9月4日下午│毒品危害防制條│甲○○施用第一│││2時許,在基隆市│式,施用第一級│2時20分許,在基│例第10條第1項│級毒品,累犯,││○○○區○○街○○號│毒品海洛因1次│隆市○○區○○街│之施用第一級毒│處有期徒刑捌月│││「安德宮」後側廁│。│53號「安德宮」後│品罪。│。│││所內。││側廁所內為警查獲│││││││。│││├─┼────────┼───────┼────────┼───────┼───────┤│4.│97年9月24日某時│以針筒注射之方│97年9月24日下午│毒品危害防制條│甲○○施用第一│││,在基隆市安樂區│式,施用第一級│6時許,在基隆市│例第10條第1項│級毒品,累犯,│││基金一路175巷7│毒品海洛因1次○○○區○○○路17│之施用第一級毒│處有期徒刑捌月│││之3號。│。│5巷7之3號為警│品罪。│。│││││查獲。│││├─┼────────┼───────┼────────┼───────┼───────┤│5.│97年9月24日某時│以玻璃球燒烤之│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甲○○施用第二│││,在臺灣地區某不│方式,施用第二││例第10條第2項│級毒品,累犯,│││詳處所。│級毒品甲基安非││之施用第二級毒│處有期徒刑伍月││││他命1次。││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