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1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53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252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2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於94年3月20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0年度信裁字第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5月1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偵字第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1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3月27日停止處分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同年間因肇事逃逸、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
2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9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之犯意,在如附表編號㈠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各1次;在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分別於:㈠97年8月12日晚間10時許為警通知到場自願接受驗尿而查獲;㈡97年12月
16晚間8時許,為警於桃園縣○○鄉○○○街○○號住處另案執行拘提後,自願接受驗尿而查獲,並扣得沾殘海洛因殘渣袋2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2個,因內含之海洛因量微無法與分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供稱為年籍、姓名均不詳名叫「 阿華 」之成年男子朋友所有,復查無積極證據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㈠│97年8月12│桃園縣龜山│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日某時│鄉 幸福村幸 ││條例第10條第│││││福一街20號││1項施用第一│││││住處內││級毒品罪│││├─────┼─────┤├──────┼─────────┤││97年8月12│桃園縣龜山││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日某時│鄉幸福村幸││條例第10條第│││││福一街20號││2項施用第二│││││住處內││級毒品罪││├─┼─────┼─────┼──────┼──────┼─────────┤│㈡│97年12月16│桃園縣龜山│沾殘海洛因殘│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日某時│鄉幸福村幸│渣袋2個│條例第10條第│││││福一街20號││1項施用第一│││││住處內││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