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