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四一00二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