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停止其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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