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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