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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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勇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