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賴泱樺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台北銀行松隆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伍萬柒仟叁佰零玖│SU三三三七四0││││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元│八││││分公司 潘燊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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