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2│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