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聯颺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佳立浦科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壹萬貳仟陸佰元│TB二0五四六二││││公司 劉嚴丰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