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有六││台│9│臺│││臺│││㈠││期月││中│5│中│上4││中│上4││執0││徒│3│地│偵0│高│1│51│高│1│51│交7│占│刑││檢│9│分│訴2││分│訴2││矩9││││署│1│院│││院│││1├──┼──┼────┼──┼─────┼─┼───┼────┼─┼───┼────┤│偽│有一││台│9│臺│││最│4││㈡│造│期年││中│5│中│上4││高│台0││執0│文│徒二│3│地│偵0│高│1│51│法│2│7│矩4│書│刑月││檢│9│分│訴2││院│上4││9││││署│1│院││││││6└──┴──┴────┴──┴─────┴─┴───┴────┴─┴───┴────┘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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