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605號上訴人應 陳罔腰
侯方翔 梁麗華 王雅妍 楊孫淑欽 蔡凱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願 上訴人 楊媛琪 法定代理人楊嘉願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添富 間因102年基簡字第60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