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 張慶章 即碩鴻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再審辯論理由:系爭工程之開挖線已由原先設計之臨道路側變更內移至人行道側,則臨道路側部分有無因變更開挖線而未開挖?又倘未施作,何以A、B型排水溝之設計數量並未變更,僅是單價減價?並請兩造偕同知悉該項業務之承辦人員到庭說明。)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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