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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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逸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2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逸靖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我就是看不起 陳冠旻 這種爛個性的人」應更正為「我就看
不起陳冠旻那種爛個性的人」。
2、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在公然在不特定人」應更正為「公
然在不特定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