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天華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
3159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
文。本條項之立法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
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
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
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
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
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
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而是否許
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
,以裁定為准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保
,自僅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爰予修正明定。
是倘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
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
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確認被告張天民對被告天華投
資有限公司有出資額等債權計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範
圍內存在。又被告天華投資有限公司應給付10萬元給被告張
天民,由原告代位受領等情,係基於其對被告張天民有債權
存在,有聲請人之本件起訴狀可佐,是聲請人本件訴訟標的
,顯係出於債權,而非基於物權作為訴訟標的,即非基於物
權關係所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核發起訴證明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准予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