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物與沾附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故
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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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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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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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食器│1個│含吸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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