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蘇莉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籍新北市○○區○○○路○段○○○號
六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