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銘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
,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又恐嚇罪之恐嚇
,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
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26年渝非15號判例
、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具狀辯稱其
對告訴人傳送之訊息僅係一時情緒上發洩,惟被告所傳之訊
息內容,乃對於告訴人加害之通知,致使告訴人因畏懼而深
感不安,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至堪認定。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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