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丙○○
乙○○○丁○○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一王美企業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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