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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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松山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