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猶不知悔改,竟為竊盜,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惡性非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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