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王成彬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楊丕銘律師
郭乃萍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乙○○、丙○○涉有妨害自由等罪嫌,牽涉本事件之裁定,前經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莊俊華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