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4月1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6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違反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稅捐稽徵法41條│├───────┼─────────────┤│犯罪日期│89年4月1日│├───────┼─────────────┤│偵查年度及案號│士林地院92年偵字7629號│├───┬───┼─────────────┤│最後事│法院│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5年上訴字2682號││├───┼─────────────┤││判決│95年10月18日│││日期││├───┼───┼─────────────┤│確定判│法院│高等法院││決├───┼─────────────┤││案號│95年上訴字2682號││├───┼─────────────┤││判決確│95年11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附註││└───────┴─────────────┘